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学术推广活动,严明行风纪律,保障医疗质量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(2026年8月1日施行)及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将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接待原则
严格执行“三定一有”接待制度(定时间、定地点、定人员、有记录),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门诊、病房、医技科室等诊疗区域开展推销活动。
二、接待时间与地点
1. 接待时间:每周一至周三下午14:00—16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2. 接待地点:医院指定会议室(具体位置以预约确认为准)。
三、预约流程
1. 备案要求:医药代表须先在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,并携带相关材料至我院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院内登记。
2. 预约方式:开展活动前,须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《医药/供应商代表院内活动预约表》。如有疑问,可在工作时间致电咨询:
药学部 0517-89687792(邮箱:hasfybjyyxb@126.com)
医疗设备科 15851730848(邮箱:habjysbk@163.com)
信息统计中心 13515231826(邮箱:xxkbg@163.com)
3. 审批反馈:归口管理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反馈审批结果。未经预约审批的活动,一律不予接待。
四、接待内容
仅限于学术推广、技术咨询、新药(新项目)学术介绍及临床信息反馈。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促销、统方、利益输送等行为。
五、监督与举报
医院设立违规线索举报渠道,举报电话:0517-80900377;邮箱:hafybjyjcs@126.com。
本公告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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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市妇幼保健院
2026年8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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